【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西州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某工业园区某公司一院内新建了一座厂区,生产区土建部分已建成,设备已基本到场,主要设施已开始安装。该建设内容为某公司高活性石灰生产项目。经现场查阅资料,该公司高活性石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已编制并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3.50834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恢复建设。
【典型意义】
一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海西州生态环境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停产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这体现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二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州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的将普法用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