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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达

主题: 海西州某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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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4/18 8:46:21
  • 来自: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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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3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格尔木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原生产车间院内及厂区东侧空地内堆存了包装桶,该部分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数量为1000余个,该公司将上述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擅自露天堆放于厂区内,贮存危险废物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贮存。执法人员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结合《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规定。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即处罚60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既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该企业作为危废产生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虽然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是依然将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擅自露天堆放于厂区内,说明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不够重视。目前产废企业点多面广,由于忽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企业自身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等原因,企业极易发生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因此亟需对产废企业危废贮存行为进行规范。同时,执法人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的执法宣传以及对产废企业的法律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从而督促企业自觉守法。对于检查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应予及时有效查处。

来源: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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