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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达

主题: 海西州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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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3/28 8:00:26
  • 来自: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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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5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接到《关于对青海某公司年产2000吨锂吸附分离材料工程现场调查的函》,反映“青海某公司年产2000吨锂吸附分离材料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根据转办线索,2023年7月7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年产2000吨锂吸附分离材料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年产2000吨锂吸附分离材料工程正在建设,且未取得环评批复。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合《青海省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QHSSTHJ-CF-0001)规定,在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85.4424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恢复建设。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201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一条删除了以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内容,处罚额度也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建设项目投资额的1%—5%”,这既应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未批先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要求,又体现了新法从严从重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初衷,因此对于一些存侥幸心理的违规建设单位而言,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其或遭“重罚”,同时随着法规条例的逐步完善,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来源: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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